“小金库”相关知识介绍
发布时间:2016-10-21
发布人:华北地勘
分类:清廉华勘
问题一:如何定义“小金库”?
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9〕18号)规定,“小金库”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。
这里需注意三点:
1.强调所有收支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
2.“小金库”不仅仅局限在资金,强调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
3.不强调设立“小金库”的手段和使用用途,只要没有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资金及其资产,不管什么性质的手段和使用用途,都应定性为“小金库”性质问题
问题二:如何认定“小金库” ?
一、资金(有价证券、资产)是否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。
这是认定 “小金库”的关键标志。之所以叫“小金库”就是由于其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会计账内,隐匿于部门单位财务会计账外,逃避监督和检查。“小金库”记载主要有两种形式:一种是不设置会计账簿,以流水账的形式记载;另一种是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外设立会计账簿。从现实情况看,许多财政违法行为,其性质等同于“小金库”。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;超范围、超标准发放奖金、津贴;公款旅游;请客、送礼等,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内真实完整的进行登记、核算,就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,只能按违反财政、财务、会计法律、法规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、处罚。
二、资金(有价证券、资产)性质是否属于公有
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部门单位所有,而非个人合法所得,这一点是判断“小金库”成立的条件之一。
上述认定“小金库”两个要件相互依存,缺一不可。资金仅仅是在账外,而所有权无法判断,则要区分情况:如果这笔资金是单位的,就形成了“小金库”;如果资金是个人合法所得,则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。反之,如果资金在单位账内,不论资金性质如何,均不属于“小金库”。
问题三:“小金库”的资金从哪来?
1、与预算管理相关
财政拨款、政府性基金、专项收入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罚没收入
2、与资产管理相关
国有资本经营收入、国有资源(资产)有偿使用收入、资产处置收入、资产出租收入、
3、其他方面收入
经营收入、利息收入、捐赠收入、附属单位上缴收入
问题四: “小金库”的表现形式
1.用资产处置、出租、使用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
2.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“小金库”
3.违规收费、罚款及摊派设立“小金库”
4.以会议费、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5.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6.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7.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8.其他形式设立“小金库”
问题五:“小金库”里都有啥?
1.股权和债权形态
2.银行存款形态
3.现金形态
4.固定资产形态
5.有价证券形态
问题六: “小金库”资金都去哪儿了?
弥补经费
接待宴请、公款旅游
购建资产
发放奖金、津补贴、福利
礼品礼金支出
私分
问题七:“小金库”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
资金来源是公用的
形成方式是隐蔽的
使用性质是违法的
问题八: “小金库”违法行为的危害
1.滋生腐败的土壤
2.破坏社会经济秩序
3.国家单位群众利益受到损害
4.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
问题九: 为何会有“小金库”存在
一、思想认识存在偏差
二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
三、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
四、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
问题十:如何处罚“小金库”
行政处理——
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:
1. 责令改正(责令停止执行)
2.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(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)
3.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
4.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(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)
5.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(国家建设资金)
6. 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
7. 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
行政处罚——
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
《会计法》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
《税收征管法》
此外《注册会计师法》规定,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:暂停其执行业务、撤销会计师事务所、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
党纪政纪处分 ——
中纪委《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适用<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中纪发〔2009〕20号)
监察部、人社部、财政部、审计署《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(第19号令)
刑事责任追究——
贪污罪
受贿罪
私分国有资产罪
挪用公款罪
渎职罪
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深入开展“小金库”治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办发〔2009〕18号)规定,“小金库”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。
这里需注意三点:
1.强调所有收支必须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
2.“小金库”不仅仅局限在资金,强调各项资金(含有价证券)及其形成的资产
3.不强调设立“小金库”的手段和使用用途,只要没有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资金及其资产,不管什么性质的手段和使用用途,都应定性为“小金库”性质问题
问题二:如何认定“小金库” ?
一、资金(有价证券、资产)是否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。
这是认定 “小金库”的关键标志。之所以叫“小金库”就是由于其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会计账内,隐匿于部门单位财务会计账外,逃避监督和检查。“小金库”记载主要有两种形式:一种是不设置会计账簿,以流水账的形式记载;另一种是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外设立会计账簿。从现实情况看,许多财政违法行为,其性质等同于“小金库”。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;超范围、超标准发放奖金、津贴;公款旅游;请客、送礼等,但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会计账簿内真实完整的进行登记、核算,就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,只能按违反财政、财务、会计法律、法规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、处罚。
二、资金(有价证券、资产)性质是否属于公有
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部门单位所有,而非个人合法所得,这一点是判断“小金库”成立的条件之一。
上述认定“小金库”两个要件相互依存,缺一不可。资金仅仅是在账外,而所有权无法判断,则要区分情况:如果这笔资金是单位的,就形成了“小金库”;如果资金是个人合法所得,则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。反之,如果资金在单位账内,不论资金性质如何,均不属于“小金库”。
问题三:“小金库”的资金从哪来?
1、与预算管理相关
财政拨款、政府性基金、专项收入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罚没收入
2、与资产管理相关
国有资本经营收入、国有资源(资产)有偿使用收入、资产处置收入、资产出租收入、
3、其他方面收入
经营收入、利息收入、捐赠收入、附属单位上缴收入
问题四: “小金库”的表现形式
1.用资产处置、出租、使用收入设立“小金库”
2.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“小金库”
3.违规收费、罚款及摊派设立“小金库”
4.以会议费、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5.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6.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7.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“小金库”
8.其他形式设立“小金库”
问题五:“小金库”里都有啥?
1.股权和债权形态
2.银行存款形态
3.现金形态
4.固定资产形态
5.有价证券形态
问题六: “小金库”资金都去哪儿了?
弥补经费
接待宴请、公款旅游
购建资产
发放奖金、津补贴、福利
礼品礼金支出
私分
问题七:“小金库”基本特点及发展趋势
资金来源是公用的
形成方式是隐蔽的
使用性质是违法的
问题八: “小金库”违法行为的危害
1.滋生腐败的土壤
2.破坏社会经济秩序
3.国家单位群众利益受到损害
4.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
问题九: 为何会有“小金库”存在
一、思想认识存在偏差
二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
三、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
四、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
问题十:如何处罚“小金库”
行政处理——
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:
1. 责令改正(责令停止执行)
2.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(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)
3. 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
4.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(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)
5. 追回有关财政资金(国家建设资金)
6. 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
7. 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
行政处罚——
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
《会计法》
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
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
《税收征管法》
此外《注册会计师法》规定,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:暂停其执行业务、撤销会计师事务所、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
党纪政纪处分 ——
中纪委《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纪行为适用<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>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中纪发〔2009〕20号)
监察部、人社部、财政部、审计署《设立“小金库”和使用“小金库”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》(第19号令)
刑事责任追究——
贪污罪
受贿罪
私分国有资产罪
挪用公款罪
渎职罪